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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企业自身问题未能解决的前提下,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更规范、更守约,是一种不平等、不公正的做法,这或许是手机欠费纳入征信不被消费者接受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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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海坤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责任编辑 | 宋媛媛

最近,“手机欠费该不该被纳入征信”成为了热门话题。

该话题源自网络上流传的一则公告:“自11月起,对通信费用欠费用户,未在电信条例规定时间内缴清欠费的,将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该公告署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对于网上流传的这份公告,江西电信也予以确认。公开资料显示,江西电信回应称,若用户之前使用的电信产品欠费超过3个月未交清,或享受了手机、话费优惠,有在网协议约定而没有履约的,相关信息都有可能会被接入征信。

此消息一出,网络一片哗然:“手机欠费很多情况并不属于恶意,欠费入征信,导致信用档案有污点,银行不给予贷款怎么办”“手机欠费可以追缴话费,贷款归贷款,这完全是两回事”“电信运营商处于垄断地位,有些政策也并不合理,不能要求客户单方面履约”“征信系统也有待完善,信息收集时不能侵犯个人权利”……不仅如此,主流媒体也纷纷发表相关评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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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入征信引争议

11月10日,江西电信公告中提到的“从11月起,通讯欠费纳入征信”已过去一周有余。法治周末记者拨打了江西电信官方客服核实相关情况,被告知:“目前,江西电信公告中提到的,通信欠费纳入征信试点工作确实正在开展,试点期间江西电信将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但具体的实施细则仍在研究过程中。”

一个意在减少通信欠费、惩治失信行为,由省级电信分公司发布的公告,为何会引起激烈的舆论争论?

对此,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表示,首先,现在的手机很多设计为双卡双待(即一部手机可以同时安装两个不同电信商的电话卡),如果其中一部电话欠费停机,消费者有可能不会及时发现,“不慎”造成欠费。其次,手机套餐多为预付费,如果客户未交费就会被电信公司停机,其实并不会给电信公司造成额外的损失。

另外,电信运营商在其经营过程中也并非“尽善尽美”,如长期存在默许第三方企业通过电信渠道向用户拨打营销、骚扰电话,通过各种理由阻挠消费者携号转网,绑定套餐、误导消费等令用户不满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2019年5月,有消费者在微博上反映,自己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当时有营业员告诉她,办理129元套餐在网两年可以获赠1000元的消费直降优惠额度,可以在实体店消费使用,也可以在电信官网购物使用。

该消费者表示,营业员在介绍业务的时候,并没有说限制1000元的消费时间,当她办理完2年的在网业务后,却被告知1000元必须要在当晚消费完,否则就会失效。

为了不浪费优惠额度,该消费者以苹果官网的价格,抵扣了1000元后,够买了一台128G的iPhone XR,后来该消费者发现,这1000元所谓的优惠,其实是在电信一款名为“橙分期”的产品上办理分期贷款,需要分24期偿还。在还款日前后,电信会向用户发送等额红包用于还款。

知道真相后,该消费者认为自己被电信欺瞒。她表示,电信以赠送1000元为诱饵,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分期贷款。

公开资料显示,除了上述案例,电信营业员还常以以送电视、送电动自行车、送手表、送豆浆机、送流量、升级宽带以及帮缴物业管理费等名义,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分期贷款。目前,电信相关分期业务放贷规模已达百亿级别,远超过多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在电信企业自身问题未能解决的前提下,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更规范、更守约,是一种不平等、不公正的做法,这或许是手机欠费纳入征信不被消费者接受的主要原因。”王欢说。

质疑声早已有之

通信欠费纳入征信引发的争议早已有之。

公开资料显示,征信系统自从2006年上线起,关于电信部分就包括采集个人电信正常缴费和欠费信息,其中欠费信息只采集欠费2个月以上的信息。

2007年1月9日,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的戴根有曾表示,手机和固话的欠费信息将作为个人征信数据的组成部分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且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

之后,随着2010年9月1日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的执行,电信缴费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具备了一定的实施基础,一些地区开始了欠费入征信的试点工作。

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据相关报道,2011年,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表示,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缴费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一事已暂缓执行。

暂缓的原因除了“根据央行的最新要求,不建议个人征信系统中采集电信缴费信息”,还考虑到当地一些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信用被“误伤”的情况。

该报道显示,2011年,曾在外地工作过的徐某想办理一张信用卡,但无论是在银行柜台还是在网站上申请,均被拒绝。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徐某才得知,其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一条:2007年3月办理联通号,11月停机欠费,欠费金额1381元。

这时,徐某才意识到,该手机卡(联通号)是其2007年3月在外地工作时办理。6月份调离后,徐某认为运营商会自动销号,且欠费期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却没想到被上报到了个人征信系统……

将通信欠费纳入征信仍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在今年1月上线的二代征信系统中,依然继承展示一代征信系统(2006年上线)中已采集的个人电信正常缴费和欠费信息。

对此,央行征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际征信业发展趋势和实践,“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包括电信、水费、电费等)能够反映借款人的偿还意愿,有助于帮助缺乏信贷记录的信息主体获得融资。对没有信贷记录的人群,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有助于帮助其建立信用记录,促进其获得信贷。

信息采集需谨慎

业内人士表示,将话费等公共事业费纳入征信有其合理性,但引发公众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电信运营商在采集信息方面,尤其是对于手机欠费信息的管理不够规范,部分信息不准确,对用户出现的欠费异议处理情况也并不理想。

就此次江西电信将欠费信息纳入征信事件,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莎认为,电信运营商要合理、合规地开展电信信息入征信工作。

首先,未来电信运营商应做到,告知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的采集的目的、范围,包括逾期将报送央行征信系统的情况。因为只有在提前告知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可自主选择是否同意继续使用该服务,如继续使用该服务,需要有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动作(如勾选、签署),作为消费者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被传送个人信息的前提。

其次,还要明确“恶意拖欠”的范围。即需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报送央行征信,若用户欠费超过3个月未交清欠费,或者享受了手机、话费优费,有在网协议约定而没有履约,经过催促,仍然拒不履行,表明了没有还款的诚意,对这类人员可以纳入征信。

最后,应对明确申诉渠道。如因电信运营商过错或者其他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消费异常、被纳入征信不良记录的,应给于消费者申诉解决的联系方式和渠道。

另有评论指出,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在非信贷类信息收集时,需要放在具体的环境下去考察违约结果形成的特定原因,避免一刀切地纳入不良信用。例如,在销户流程过于复杂、服务合同没有征信相关条款、用户误操作订购服务等行为产生欠费时,则不应当直接纳入征信系统。运营商应该完善相关服务,确保责任不在自身而完全在用户,这样搜集到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才是真正准确客观的。

对于将电信信息纳入征信出现的种种问题,1月,二代征信系统上线期间,央行征信中心的有关负责人重点强调要合规采集信息:“在实际采集时,征信中心将与相关数据源单位协商,并将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规定,在数据源单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后才报送数据。同时,征信中心将严把数据质量关,只有在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切实将数据采集入库并对外提供查询。”

朱莎进一步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采集来的信息并不是以电信运营商为主体进行报送的,而是央行征信系统在约定前提下与该运营商数据打通后,央行系统从运营商系统提取而来的。但目前来看,电信运营商向公权力单位提供数据共享的范围仍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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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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