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依法享有《春暖花开》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在其运营的CNTV百度台网站(baidu.cntv.cn)上,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乐视网公司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公司依法申请公证处对央视国际公司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后起诉。双方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该案件已审理终结。
【调查与处理】
一、与涉案作品权属相关的事实
电视剧《春暖花开》(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片尾显示:本作品所有电视剧版权归合木东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所有。八一电影制片厂、合木东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总出品。
2010年9月15日,八一电影制片厂电视部出具授权书,记载:将涉案作品播出发行、国内外版权及相关颜色版权自2019年9月15日全权授予合木东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合木东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将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东方易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五年(自2011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
2011年5月18日,北京东方易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将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五年(自2011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乐视网公司提交(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66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7月8日,查询cntv.cn网站的备案信息,显示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网站下方显示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网络电视台版权所有;查询
www.baidu.com
网站的备案信息,显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进入baidu.cntv.cn,显示为百度台,检索并播放了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经比对,与乐视网公司主张权利作品内容一致。
三、与央视国际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
央视国际公司主张其获得授权,提交以下证据:
《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记载:北京东方易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央电视台综合(甲方)约定: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的电视媒体播放权(10年非独家)、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10年非独家)、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付费数字电视播放权(10年非独家)、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手机电视播放权(10年非独家)、中国大陆地区中央电视台所属IPTV播放权(10年非独家)。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署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
四、其它事实
2014年、2016年乐视网公司均托代理律师向央视国际公司寄送律师函及附件,要求央视国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并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EMS发送函件的内容和过程以及送达情况进行公证,有(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881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491号公证书在案佐证,根据公证书记载,上述EMS邮件的签收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2016年1月22日。
2018年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央视国际公司寄送律师函及附件,并向央视国际公司的电子邮箱发送律师函及附件,要求央视国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EMS邮件送达情况和电子邮件内容、送达情况进行公证,作出(2018)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712号公证书。据公证书记载,EMS邮件于2018年5月9日签收;电子邮件于2018年5月8日送达;(2018)浩润律函民字第043号律师函的内容为:一、委托人已依法取得包含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律师代表委托人提出如下要求:1.接函后立即停止在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http://www.cntv.cn/)和CBOX(央视影音)(PC客户端、ipad客户端、iPhone客户端、安卓手机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向公众提供上述影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删除有关的侵权文件。2.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7日。
2021年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央视国际公司寄送律师函及附件,并向央视国际公司的电子邮箱发送律师函及附件,要求央视国际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EMS邮件送达情况和电子邮件内容、送达情况进行公证,出具(2021)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1209号公证书,显示律师函于2021年4月15日签收,电子邮件于2021年4月1日发送成功。
五、处理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在其开办的baidu.cntv.cn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辩称其播放涉案作品取得授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央视国际公司取得授权虽来源自于相关版权人,但其取得时间晚于乐视网公司取得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公司对此缺乏必要的注意及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央视国际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平台上提供涉案作品播放服务的行为,侵害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央视国际公司就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根据乐视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乐视网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多次向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央视国际公司上述抗辩意见,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予采纳。
乐视网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乐视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亦无央视国际公司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的经济赔偿金额。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制作时间、市场价值以及央视国际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合理开支,乐视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形成了成熟规范的合同、凭证、票据等范本,在没有提交律师服务合同及费用票据的情况下,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不得而知。本案中,乐视网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一、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在其开办的baidu.cntv.cn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辩称其播放涉案作品取得授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央视国际公司取得授权虽来源自于相关版权人,但其取得时间晚于乐视网公司取得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公司对此缺乏必要的注意及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并未剥夺作者的署名权,在影视片段中依然保留有创作者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通过信息向公众传播并未经过乐视网公司许可,因此属于侵犯享有独占权的乐视网公司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典型意义】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网络作品缤彩纷呈,电视剧电影等线下影视作品也转移到了网络上,人们通过手机和电脑就可以享受这一娱乐活动,但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往往容易伴随着侵权的现象,尤其是影音视频这一板块。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其实是很先进且较为完善的,只是在公众认知上跟不上,因此在近年来随着普法力度的增强,公众才开始意识到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个案例既与知识产权贴切,又与互联网作品契合,是当前公众最容易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板块,指导意义很强。
作者姓名:李晓薇
单 位:六盘水市司法局
手机号码:18185860861
编辑:周真明
一审:黄琬荻
二审:蒙光昌
三审:刘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