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称早已以房抵债。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申请复议又未获支持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

拨开抵房借贷纠纷迷雾

南茂林 郝小霞

姚雯/漫画

  “民事调解书生效以后,我们自行达成了《抵房协议》,房产也办到了对方名下,现在他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提不了……”今年1月6日,李某拿着一份《抵房协议》和一沓证明材料来到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申请对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当时,李某既焦急又疑惑。他不会想到,三个月后,检察官和法官共同为他拨开了心中迷雾,案件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抵房协议》未被确认

  执行异议被驳回

  李某原本在兰州市经营着一家砖厂。2013年,因厂子资金紧张,李某向李某道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以年化率30%支付利息。后因李某一直未能还上借款,2018年8月,李某道将李某诉至兰州市安宁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0余万元。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19年2月底前向李某道偿还本金及利息115万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则需承担5万元违约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20年10月,李某道以李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某财产123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债务明明都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怎么法院又要强制执行了呢?”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拿出双方签字确认的《抵房协议》和办手续时的相关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安宁区法院以“不能确认李某持有的《抵房协议》是对原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为由,驳回了李某的执行异议。

  李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安宁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提交的其与李某道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抵房协议》并未明确系对本案所涉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抵付。李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之后,李某欲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却被法院告知他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无奈之下,李某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上下一体联动履职

  调查核实案件真相

  兰州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此案移交安宁区检察院办理。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我就把两套房产抵付给李某道了,也就是兰州新区某住宅小区的18幢1单元803号房、4幢2单元3002号房,这两套房现在都在他名下。2021年1月18日,我还向李某道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账3万元。我们签的《抵房协议》和办理抵房手续的相关材料都可以证明。”李某告诉办案检察官,以房抵债是调解书出具之前双方就口头商量好的,调解书出具之后,李某道把他叫到家里,签订了书面协议。根据他和李某道约定的内容,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已全部还清,他不应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检察官经核实发现,李某提到的兰州新区某住宅小区18幢1单元803号房的买受人确实为李某道,《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7日;兰州新区某住宅小区4幢2单元3002号房的认购方亦为李某道,购房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8日,李某向李某道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账3万元。

  虽然李某道一直否认与李某签订过《抵房协议》,但他又向检察官表示:“我当时实在没办法了,就同意了。现在我不想要房子了,能不能直接给我钱?”同时,李某道也向检察机关明确提出过和解意向,希望李某再给他20万元,这件事就算了结了。

  经过一番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在本案所涉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至法院强制执行开始前,李某将自己的两套房产均办理在了李某道名下;在法院强制执行开始后,李某向李某道转账3万元。先撇开《抵房协议》的真假不论,李某道为何一开始就对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双方已经商量好的以房抵债的事遮遮掩掩?

  为一探究竟,办案检察官决定实地走访了解情况。检察官经调查得知,李某的两套房产均位于兰州新区,该楼盘房产的交易价格与双方认可的抵债价格基本一致,但目前该区域周边各项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小区的入住率不高,这或许就是李某道不想要房而更想要钱的原因所在。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清晰——原来,法院调解书出具之后,双方并没有对如何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进行协商。后来,李某提出他在兰州新区有两套房子,大概值97万元,也带李某道去看过房。李某道当时口头同意用这两套房子抵债,之后房子也确实办在了李某道的名下。但李某道还提出,这两套房只能抵顶调解书确认款项中的97万元,李某还应再付给他22万元。但李某却认为,从2013到2018年诉讼期间,他已经给了李某道22万元,只是在法院调解时未能予以确认,用两套房抵债后,双方就两清了。

  那么,对于李某道所主张的22万元,李某到底该不该支付?办案检察官认为,以房抵债的事实确实不假,但由于当事人疏忽,未能明确房产抵顶的债务就是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债务,以致法院认定李某所提交的《抵房协议》并未明确系对2018年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抵付。再从法院裁定查封、冻结的财产情况来看,数额确已远超李某道所主张的22万元,如若强制执行,确实有失公允。

  法检共商解决方案

  促成和解化解纠纷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检察机关决定邀请安宁区法院执行局共同研究此案。案情分析会上,法检两部门办案人员展开了热烈讨论——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之前的执行异议裁定虽不违法,但却回避了执行行为本身。”

  “李某不符合再次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他也不能自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在前期调查询问时,两人都有和解意愿,只是在具体金额上没能达成一致,李某道开始要20万元,后来降到12万元,最后表态最少要10万元,而李某最多愿意给5万元。两位当事人是本家,按辈分,李某叫李某道爷爷,加上这层关系,我们可以试着做做工作。”

  “那我们就一起做工作,争取两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法检两部门办案人员一拍即合,都认为促成和解是此案的最优解。

  然而,和解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今年4月27日上午,李某道早早来到安宁区检察院。承办法官向他详细阐释了现有证据材料和案件可能得到的处理结果。检察官也通过深入分析证据、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建议他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能够在具体金额上再让让步。

  考虑许久后,李某道表示:“那就让他再给我5万元,一分都不能少,我也不想折腾了。”然而,当检察官向李某告知李某道的意见后,李某却说:“我都已经按照《抵房协议》的约定,把两套房子办到了他名下,说好的3万块钱也给了,最多再给他2万元。”

  “你和李某道是亲戚,当年在你需要用钱的时候,李某道借钱给你,你这么久才还,这个人情,你得记着。你提出过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了,作为被申请人你也无权提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李某道不提,你就得一直等着。另外,按你说的你去打官司确认《抵房协议》的效力,即便你赢了官司,但是确认之诉能否推翻异议裁定并阻却法院的执行还未知,你可能还需要继续走诉讼程序……”承办检察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角度再次细致、耐心地释法说理,建议李某能够权衡利弊,慎重作出决定。

  4月28日,李某最终表示愿意再给李某道5万元,以尽快息事宁人。当天上午,在法检两部门办案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给付李某道现金5万元,两人握手言和。

  ■检察官说法

  促和解,争取最优解

  在民事检察实践中,当一个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环节时,通常已历经多轮诉讼程序,“和解”无疑是属于当事人的最优诉求解决途径,也完全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对司法柔性的期待。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均被法院驳回,且其依法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动,解决申请人的“程序之困”;针对《抵房协议》真假难辨、协议履行情况不明的情况,检察机关深入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辨明当事人的“事实之争”;针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但在具体数额上想法差距较大的情况,法检共同努力,积极释法说理并疏解双方情绪,促进当事人握手言和。

  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于检察官对案件争议事实深入调查的细心、对当事人心理状态扭转的耐心以及置身百态民生切实体会当事人感受的热心,当然,更在于法检联动依法依理促进和解的真心。案件最后以和解方式告终,不仅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妥善安排,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呈现了优质的司法办案效果。

  (甘肃省检察院郝小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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