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1日讯(记者 高峰)6人利用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到一年时间,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超3亿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超过7千万元,最终这6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近日通报了这一典型。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黄某巍先后招募被告人朱某龙、裴某婷、韩某、陈某利、李某龙等五人,在江苏省泗洪县和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设立工作室,购买、注册大量某网络平台企业账户和支付宝个人账户,在“跑分”平台注册账户,按照“跑分”平台指令,将上述账户收款码上传至“跑分”平台或者“跑分”平台组建的网络通讯群组,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并按约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经审计,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间,黄某巍等人通过某网络平台企业账户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2.37亿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7438万余元;通过某网络平台个人账户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7400余万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4万余元。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巍等六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被告人黄某巍等五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巍等六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巍是主犯,被告人朱某龙等五人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最终对被告人黄某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他五名被告人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并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宣告缓刑。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巍等六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宿城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