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许经营?在我浅薄的理解中,特许经营就是加盟连锁,只是要符合政策规定的“2店1年”,即至少有2家直营店经营超过1年以上。但事实上,评判一个连锁模式是否是特许经营,还有很多评判标准,特许经营模式也五花八门,今天就先分享,到底什么是特许经营?

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国际市场一直众说纷纭,即使到现在,也没有一个令各个国家和地区、各个方面的人们都信服的统一定义。店姐翻阅了不同国家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后发现,虽然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各自强调的不同,但表达的意思却有许多相同之处。

TIPS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分销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一个特许经营体系至少包括两方,特许人和受许人,从法律上讲,将特许经营的两方联系起来的契约是特许权合同,但通常特许权所指的就是受许人实际经营的商业。”

那么,什么是“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呢?

IFA这样说:“在商业模式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为受许人规定了一个完全的方案或模式,以用于受许人对其商业的管理与运营。该方案要描述出特许商业主要方面的详尽运作程序,以及在考虑到le 绝大多数可能发生的管理问题的基础上,为受许人提供一个完全的管理决策参考范例。受许人加入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的主要好处是,该体系及分销产品或服务的方法是经过开发与验证的,并且已经和商标融合在一起。因此,与直营式扩张相比,一个成功的零售概念能够实现更快速的扩张。”

【店姐拆解】IFA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几个关键词对我颇有启发:

1、【完全的】:定义中两次提到这个词语,一次是说特许人要提供完全的方案或模式;一次是说特许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为特许人提供了一个完全的范例。这说明,真正的特许经营中,特许方提供给受许方的,不仅仅是个商标和产品,而是包含了其多年的商业运作经验。

2、【经过开发与验证的】:这说明,企业在开放特许经营权前,商业模型、产品、管理等完整的经营方法是要经过自己实际操作过,且总结了自己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否则就是“割韭菜”咯!

这就是国际均认同的“规范特许经营体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

TIPS2—美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很有意思,只要属于下列两种连续性关系之一的,就定义为特许经营:

第一种连续性关系有三个特征:

1、受许人出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符合特许人统一标准或出售特许人允许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对受许人的经营方法行使有效控制或帮助;

3、受许人在业务开始6个月内,须向特许人支付500美元或以上的费用。

第二种连续性关系也有三个特征:

1、受许人出售由特许人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2、特许人为受许人找到开立帐户的银行或自动售货机、货物陈列架的位置。

3、在业务开始6个月内,受许人要向特许人支付500美元或以上费用。

【店姐拆解】:美国这个特许经营标准相对宽松,只要特许人与受许人在利益绑定下产生连续性关系,特许人要么有效控制受许人企业,要么帮受许人选址或者开户即为特许经营。

TIPS3:中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

1997年、2004年和2007年,我国分别对特许经营给出了定义,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指出:商业特许经营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受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经营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店姐拆解】:这个条例描述中,特别强调了特许人必须有“注册”商标,且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因此,个人、事业单位、社团、政府都不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

总结一下:

正规的、正常的特许经营,包括以下几个必须要素:

1、对象: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必须有受许人,且双方是连续合作关系。

2、契约:双方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必须有合法商标和经过市场验证过的商业模式、专有技术等。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授权下分销产品或服务。且,受许人须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3、权利与义务:特许人必须“完全的”将自身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技术、商业模式、运营体系等知识产权提供给受许人。

备注:以上内容是李维华老师《特许经营学》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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